一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
(一)在一个自然年度内,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。
(二)在一个自然年度内,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以上的部分,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90%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5万元。
(三)住院起付标准:一级、二级、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、500元、600元;在一个年度内从第二次住院开始,在职职工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150元,退休人员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200元。
(四)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。
1、在职职工:符合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,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,一级、二级、三级医疗机构统筹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%、85%、85%。
2、退休人员: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比例,比在职职工分别提高5%。
(五)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住院医疗费首先自负10%,再按上述政策报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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